债务人的配合义务
(一)债务人的配合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25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资料、财产负有法定保管、移交与配合义务,该义务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即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具体包括:
(二)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第2条、《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38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妨害接管的,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包括以下方式,具体由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破产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债务人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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